(一)提交材料证明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村委会开具、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农村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证明。
(二)核对证件
医院设立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服务窗口,由专人核对贫困住院患者身份与证件,并设专柜妥善收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低保、农村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证明。
(三)签订协议
由患者及家属或符合民事法律责任主体条件监护人与医院分别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承诺书》,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
(四)办理手续
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办理手续住院治疗。
(五)费用告知
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前两日内将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自付费用金额书面通知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
(六)出院结算
1.由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按出院通知单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医院按照有关政策,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金额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现场结清。患者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结清个人应承担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收存的患者相关证件资料,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2.若确因家庭困难,患者不能一次性结清自付的医疗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公章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承诺书》,还款期限由医院与患者协商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1.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导致的医疗费用。
2.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
3.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4.义齿、眼镜、助听器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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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预约诊疗、手术专家: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随时来院诊疗、手术,包括心血管、呼吸、消化、神内、神外、骨科、血管外科、微创、介入、乳腺专科等,欢迎咨询预约。
医院地址:宁远县舜帝中路六号(原博爱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