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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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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政策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 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 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 机构11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16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

(二)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住院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 付比例93%;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9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8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

(三)明确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 内,职工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 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职 工普通门诊统筹、职工门诊慢特病(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除外)等不纳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四)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职工大病保

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2023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支付比例为90%。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50万元。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五)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 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本通知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

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二)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住院支付政策。取消居民基

层住院包干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85%;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

(三)明确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

内,居民医保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 元。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居民门诊慢特病(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除外)等不纳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四)执行全省统一 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10%左右,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暂为80元/人,根据参保患者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由市医疗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筹资 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2023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 付线为16000元。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 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 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 (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 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五)完善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参保居民在本 市内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全面实施居民基层门诊统筹市内异地直接联网结算,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垫付,纳入市级平衡清算管理。实施居民基层 门诊统筹按项目付费政策统一从完成医保系统改造之后,具体实施时间为2023年4月1 日。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根据省有关文件适时调整。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 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

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年度累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 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二)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

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三)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6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

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四)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

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 愿及其他确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

范围和支付标准:

 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 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在境外就医的;

(五) 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1) 参保人因实施自杀、 残、打架斗殴、酗酒、家庭暴力伤害、吸毒 及其他违法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2) 因医疗事故所致的意外伤 害;  (3) 机动车辆造成的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包括搭乘或经营 营运性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的,按有责任方 情形处理) ;有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未报交警,或 已报交警但未经公检法部门处理私了的;无责任方的交通事故,但 经查勘属于违法驾驶的 (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 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等) ;非法驾驶导致车内 乘客受伤的;非机动车意外伤害非本人责任的;  (4) 属于工伤的 意外伤害  (5) 有他方承担责任的伤害及雇工、帮工、换工所致 的意外伤害;  (6) 其他各类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  (7) 其 它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经参与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调查核实,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属于意外伤害支付范围的, 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 待遇标准和目录范围支付。